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香港国际美食促进会(以下简称本会),是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核准,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国际性法人社团组织。
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餐饮业、食品业、供应商等美食业之间的融合、交流、提升为宗旨。
第三条 本会以组建美食业交流平台、一站式解决企业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建会目标。
第四条 本会是以行业总经理(总厨、经理、采购)为核心,以供应商为后盾,以行业教育培训为基础,以新闻宣传为导向的独立联合体。
第二章 主要活动
第五条 本会举办迎合市场需要,务实、高效的专题(专项)技术学术交流活动,推动美食业的发展。
第六条 本会组建行业会员单位互联、互动、互助、互惠、共享产业链平台。
第七条 以本会为平台,组织美食业进行联合策划、宣传、培训、教育、交流、采购、实施,利用集团优势,降低成本,提高效益,促进美食业 发展。
第三章 组织机构
第八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为权力机构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,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,每月召开一次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。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过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 制定促进会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五) 决定设立分会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六) 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七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九条 会长由法定代表人提名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相结合产生。
第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提名本会顾问,交秘书长办公会决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定期不定期向法人代表、名誉会长、特邀顾问、顾问汇报工作,听取意见;
(四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会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会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各分会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十二条 本会(分国际和国内两个部分)在各地设立办事处 。办事处发展到一定规模 ,可提出成立分会的申请 ,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立 分会,分会也可设立理事会。国际部负责与世界各地同行业人员的联系,发展管理协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成立办事处(分会)事务。 国内部负责与中国国内同行业的联络,发展管理协调在中国国内各省(市)、自治区成立办事处(分会)事务。
第十三条 各分会经分会常务理事会同意,可聘请联络员,负责组织、联络各地的工作。
第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工作准则:
一、不得违背本会的精神和组织原则;
二、不得违背所在地的法律、政策以及文化习俗、道德风尚;
三、当地重大活动由当地分会的常务理事会向总部提报申请,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。
第四章 会 员
第十五条 本会吸收法人(或自然人)为会员。
第十六条 同意本会章程,认可本会宗旨、目标,有实力或发展潜力的美食行业企业、组织机构或个人,自愿申请,交纳会费,经本会秘书处审 核,组织(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)同意方可加入本会。对于热心美食事业、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知名人士,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 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。凡经批准入会的会员,均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七条 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:
团体会员年交纳会费1000元,设会员代表一名。团体会员有权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,有权提出有利益于会员发展的各项建议;
第十八条 理事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2000-3000元,设理事一名。理事有权推荐发展会员,有权召集会员开展专业技术学术交流活动。
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员年交纳会费4000-5000元,设常务理事一名。常务理事有权召集理事会员、会员单位开展有益于本会的各种活动。经常 务理事会通过、法人授权,可以本会名义与其它组织(或个人),合作开展各项工作。
按参与本会活动的多少不等,个人会员年交纳会费100-500元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章程所有会员单位(或工作人员)都应自觉遵守。
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、修改权属理事会。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香港国际美食促进会第四次理事会议修订,表决通过,现公布执行。
香港国际美食促进会
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